中共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委员会
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院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师生评议、学习情况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的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考察内容,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申请入党学生的教育培养
第三条 新生入校后,辅导员、班主任从查阅新生档案,选配新生班干部开始注意发现苗子。从新生入学教育开始,及时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和发展程序教育。各系党支部和各级团组织要通过各种形式,对广大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启发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第四条 申请入党必须由申请人向所在系党支部正式递交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由系党支部妥善保管,建立档案,并及时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归档。系党支部接到学生入党申请书后,在一个月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同申请入党的学生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日常表现情况,对他们提出希望和要求,使他们明确努力方向。对入学前就写过入党申请书的学生,系党支部要在正式开学三个月内与其进行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保证教育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条 各系党支部、各级团组织要每季度组织申请入党的学生学习党的章程、路线、方针等基本理论知识,提高政治觉悟,端正入党动机。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六条 本着“公开平等、师生公认”的原则,每学期末系团总支在充分听取辅导员、班主任意见的基础上,指导团支部对申请入党学生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及时将德智体全面发展、政治素质高的优秀学生团员向党组织推荐。团支部推荐时,出席团员数要达到应到人数的90%以上;推荐人数是本次候选人数的一半;推荐结果由系团总支审核后报系党支部。
第七条 每学期末系党支部召开支委会,对团组织推荐的申请入党学生进行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并向学生所在班级全体同学公布名单和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人选报学院组织人事处审批,审批通过的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录本》,进入正式教育和考察阶段。入校前已经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各系党支部将其相关材料送学院组织人事处审核,确认其积极分子资格。
第八条 系党支部要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表现进行考察,并经常与他们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积极引导他们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收集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入党积极分子,帮助其尽快克服自身的缺点和不足;定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录本》的填写工作,填写内容力求写细、写实。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地、主动地向培养联系人汇报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情况,每季度至少向培养联系人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由培养联系人转交支部存档。系党支部要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入党宣誓仪式、党课、发展新党员大会等党内有教育意义的活动,为他们提供受教育的机会。
第九条 学院组织人事处每学年举办一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集中对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时间为24个学时。培训后统一组织考试,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没有经过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系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结论写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录本》。系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动态管理,可根据阶段性表现,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必要的调整。院党委每学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系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整理存档。入党积极分子毕业时,应及时将相关材料转给学院档案管理部门,随毕业生档案一并转移。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系党支部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辅导员、班主任、所在系团组织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讨论同意,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不属实的,经过学院组织人事处审查并报学院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被确定的发展对象,还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求:
1.综合测评成绩须排在班级前三分之一内;
2.学习成绩较好,无不及格课程;
3.在校期间获得院级或院级以上的荣誉称号或奖励;
4.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确定后,系党支部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介绍人,进行跟踪考察培养。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行约请或由系党支部指定。
第十四条 院组织人事处牵头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和考察
第十五条 系党支部召开支委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通过张榜和网络两种形式在全系进行公布,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师生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做好记录。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延长培养期或取消作为发展对象资格,并及时向师生反馈。经公示,没有反对意见或有异议经核实后不影响发展的,报院党委预审。学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系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十六条 各系党支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各系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院组织人事处审查。
第十八条 学院组织人事处派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院组织人事处进行汇报。
第十九条 院党委召开会议,听取组织人事处关于发展对象情况的汇报,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经院党委集体讨论和表决,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系党支部。系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由系党支部通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院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条 院党委对系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学院组织人事处要建立预备党员档案,将与入党相关的各类材料全部归档。预备党员毕业时,预备党员档案密封后交由学生本人转至所去党组织,各系党支部要通过介绍信的方式,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由所在系党支部列入相应的党小组,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学生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以系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入党宣誓。院党委也可结合党内重大纪念活动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组织人事处、各系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系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系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校纪校规和党的纪律,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须经系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学院党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学院党委审批。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对系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在三个月内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系党支部。系党支部书记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学院组织人事处要及时将所有入党材料整理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