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程系筑梦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化学工程系时间:2017-12-01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化学工程系筑梦基金会,简称为"筑梦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由化学工程系师生发起成立。本基金会是对系内老师、学生、班级、校友、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和物资,进行筹集和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奖励学习成绩好、工作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在校学生;资助特殊困难在校学生; 奖励为化学工程系做出特殊贡献、获得重大荣誉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基金监督管理小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办公地点在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化学工程系办公室。

第二章、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学生、班级、校友、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和物资募捐或通过开展义演、义卖活动等筹集资金。

第七条 本基金会募集的资金和物资用于:奖励学习成绩好、工作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在校学生及资助特殊贫困、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第八条 基金的管理

(一) 本基金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门帐户。建立严格的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接受基金监督管理小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 本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章 基金发放对象及标准

第十条 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化学工程系筑梦基金分为筑梦奖励基金和筑梦关爱基金。

第十一条 筑梦奖励基金发放办法

1.评出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以及在宣传、体育、文娱等各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2.对院、系有特殊贡献者,如获得市级、省级或国家级表彰,受到有关部门的特殊表彰者予以奖励。

3.对于学期总评成绩在一学年内有明显进步者予以奖励 。

第十二条 筑梦关爱基金发放办法

1. 对于突然染病、遭受意外事故或家庭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出现特殊困难的学生,酌情发放一定金额的助学金。

2. 如发现享受关爱基金资助的贫困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酌减或取消爱心基金资助资格:

(1)已经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等奖助学金的;

(2)在校期间有重大违规违纪的;

(3)生活铺张浪费的,有高消费现象的;

(4)每学期有二门课程、一学年累计三门课程不及格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筑梦奖励基金奖项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的十月份评选);筑梦关爱基金根据条件随时发放,每年的发放额度不超过基金总额度的10%。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化学工程系筑梦基金会。自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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